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通告
發(fā)布時間:2004-07-01 15:52:42 作者:admin 瀏覽量:3426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通 告
現(xiàn)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發(fā)的第18號令《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要通告如下,,望全體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遵守:
一,、 考生有以下所列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三)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四)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五)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六) 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七) 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 考生有以下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一)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 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 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 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 考生有以下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特此通告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2004年6月30日
原頁面:http://zk.swust.net.cn/node/94